“EB 是合法虚拟币吗?” 这一问题的答案可明确界定为:EB 绝非合法虚拟币。无论是作为独立代币流通,还是依托 Ebpay 等平台运作,EB 币的发行与交易均违反我国金融监管规定,且已沦为非法集资、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的工具,参与相关行为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。
一、法律定性:无合法地位的非法虚拟资产
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早已明确,EB 币从本质上就不具备合法性根基。根据 2021 年十部门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,任何非货币当局发行、采用加密技术的虚拟货币,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相关交易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
EB 币完全符合上述 “非法虚拟资产” 的特征:其一,它并非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发行,无任何信用背书;其二,其交易流通未纳入金融监管框架,无论是所谓 “EB 数字币交易平台” 宣称的 “多币种兑换”,还是私下转让,均属于被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行为。更关键的是,韶关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给出司法定论 —— 推广 EB 币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,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直接印证了 EB 币相关活动的违法性。
二、运作黑幕:从非法集资到黑灰产结算的双重陷阱
EB 币的运作模式早已脱离 “虚拟货币” 的伪装,沦为两类违法活动的工具,这使其合法性彻底丧失:
- 非法集资的 “道具”:EB 币常被包装成 “高收益投资品” 实施诈骗。推广者通过微信群、公开讲课等方式,以 “三个月回本”“稳赚不赔” 等话术诱骗投资,本质与奥拉丁币、EBC 币等骗局的 “虚假盈利” 套路一致。韶关李某案中,18 名投资者投入的 61 万余元最终血本无归,正是这类陷阱的典型后果。
- 黑灰产的 “结算工具”:EB 币更常见的角色是网赌平台的 “隐形筹码”。Ebpay 等平台发行 EB 币作为结算媒介,通过 “玩家间交易” 模式为网赌提供出入金通道,这种运作方式与已被取缔的 “易币付” 等非法结算平台如出一辙。参与此类交易的用户,即便未直接赌博,也会因接收涉赌、涉诈资金导致银行卡冻结,甚至面临刑事调查。
三、风险后果:法律追责与资金损失的双重打击
参与 EB 币相关活动,参与者将面临 “法律追责 + 资金归零” 的双重风险:
在法律层面,发行、推广 EB 币可能构成多重犯罪。组织者若通过 “拉人头返利” 模式扩张,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;若吸收公众资金承诺回报,如韶关李某案所示,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;而为网赌提供 EB 币结算服务,则可能触犯洗钱罪。即便是普通参与者,若明知 EB 币用于黑灰产仍交易,也可能成为犯罪帮凶。
在资金层面,EB 币的 “价值” 完全由非法平台操控。要么像非法集资骗局中那样,平台卷款跑路后 EB 币沦为废纸;要么如 Ebpay 用户遭遇的那般,赢钱后被平台冻结账户,100 多万元无法提现。更隐蔽的风险是 “冻卡陷阱”——EB 币交易对手多为电诈分子,接收其转账后银行卡会被司法冻结,解冻需退赔涉案资金,最终 “钱币两空”。
综上,EB 币绝非合法虚拟币,其本质是违法活动的工具与骗局的载体。我国不存在 “合法虚拟币” 的生存空间,任何以 “区块链技术”“跨境交易” 包装的虚拟货币,背后都可能暗藏非法集资、黑灰产结算等陷阱。远离 EB 币及所有虚拟货币交易,守住 “不参与、不推广” 的底线,才是规避法律风险与资金损失的唯一正确选择。















